江西企业退休人员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更新时间:2023-07-19 22:26:10文/高考志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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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江西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首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第一次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惠及280多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江西省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有两个原则,一是略高于全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二是企业平均增幅略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增幅。

调整范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

2.挂钩调整

企业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延续了历年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做法,体现“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这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也是目前全国多数省份通行的做法,与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办法基本相衔接。

3.适当倾斜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倾斜调整标准调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倾斜调整办法和标准相同。

对按照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从今年开始,这部分人员改为执行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政策,更好地体现了公平性。此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

另外,企业退休人员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含从1月起补发的资金,下同),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资金9月底前基本发放到位,最迟10月底前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包括未参保暂由单位调整和发放的)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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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辽宁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工作开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高于全国6.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国务院决定从1月1日起,为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水平为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调整,我省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企业退休人员】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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