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兰州卓公积金提褥法

更新时间:2023-07-19 16:46:52文/高考志愿库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12月31日,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详细流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5〕2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各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5】2号)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条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两类情况。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职工因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形办理: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购房合同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省、市房改办或者发改委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购房人备案清册(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款总额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时限:

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任一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在过户期间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款凭证。

(2)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完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四)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因拆迁安置超出面积部分补交差价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制度,由拆迁安置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政府部门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或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备案清册(以上资料拆迁安置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拆迁安置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备注:在拆迁安置补交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以转账方式抵顶差价款的,则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者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金额可计入已交差价款,做为要件中的付款凭据,同时计入应提取的差价款总额。

4、提取时限: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要件的,以协议和差价款收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房屋所有权证》为提取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拆迁安置房屋应补交的差价款总额(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差价款全额付款票据为准)。

(五)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

本条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除以上购房行为以外,购房职工以前年度购买的各类自住住房近期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通过购买形式将本人居住的部分产权住房变更为所有权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职工购买该房屋时的付款凭证金额或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六)在本市以租代购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

对于本市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在本单位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楼,做为专家、教师公寓,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住房的情形,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甘住房组要【2014】1号)精神,可以给购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以以租代购方式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批复(立项)文件等建设手续、购房人备案清册(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公寓房租房协议和房款总额20%以上的交款票据。

租房协议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时限:租房协议和交款票据同时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支付的房款(租金)总额(房款总额以租房合同签定的价格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公共租赁住房按以租代售方式租赁的,比照本款规定执行。

备注:职工因在本市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在我市房管部门网站或者中心提取备案信息系统中无法链接查询,但提取人申明购房行为真实的,应要求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出具该购房行为真实性的证明,中心再予以办理提取手续。

(七)异地购房

本条所称的异地购房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兰州地区以外购买住房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所购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能够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凭证,购房合同不能上网查询的不予办理;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发票,并现场签署《购房行为承诺》(见附件3)。

职工异地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备注:

(1)异地购房的提取业务由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核实并在信息系统授权办理。

(2)异地购买二手房但未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的,如果契税完税发票能够显示该房屋的交易金额,可不再要求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

3、提取时限:

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任一金额为准)。

(八)购房职工补办提取:前述七种购房情形中,职工购买(租赁)自住住房行为时间超过了中心规定的提取时限,且职工本人和配偶均未因该套住房在本中心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基础上顺延一年,为职工补提一次住房公积金。其提取范围、申请资料和提取额度与前述购房行为中对应的购房类型要求相同。

(九)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职工本人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报建批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职工本人名下的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购买乡镇政府统一建设的新农村住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上级政府部门对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乡镇出具的职工购买该新农村住宅的证明、购房合同、购买该住宅总价20%以上的付款票据。

该住宅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购买新农村建设住宅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票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或者购买新农村住宅的总价(建造、翻建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购买新农村住宅的总价以购房合同总价或付款票据金额为准)。

(十)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清册、收款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的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房屋大修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贷款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中心贷款操作规程中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

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全部还清后再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

(2)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

备注: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提取主管通过住建部《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提供的核查途径进行核实,并在提取资料上签字认可。

审核借款合同时,应确认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必须为购房,且购房行为和借款行为指向同一套房屋。

(3)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借款合同》、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该笔贷款信息记录。

备注:审核征信记录时,应确认该笔贷款性质属于个人住房贷款方可办理,无该笔贷款信息记录的不予办理。

(4)偿还本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

如果职工提供的上述资料不全面的,也可通过补充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该笔贷款信息记录,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

(5)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部分职工在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时办理了住房贷款的,因偿还该笔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的购房合同相应变更为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其他资料与本地购房贷款一致。

以上购房贷款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贷款还款期内或全部还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还款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全部还清后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本息总额;还款期内冲还本中心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因本条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缴纳租金票据。

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租赁商品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当年内有效)、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提取职工为单身的,出具《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见附件4)。

3、提取时限: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租赁商品房的在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的当年办理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5、无房证明的再确认:

申请人持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办理租赁商品房提取业务的,前台工作人员应对该无房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用职工本人和配偶身份证号码在中心贷款、提取和备案系统中进行检索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在本中心有有房记录,无有房记录的予以办理;有有房记录的,不予办理;有有房记录,但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经无房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转让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的事实后再予办理。

因购房职工将所购单位房屋退回单位重新分配导致有关备案、提取和贷款信息无效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后再予办理。

申请人故意隐瞒有房事实的,按照本规程第五章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因本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从未以本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在《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内可以提取,且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当年累计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的50%。

五、离休、退休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无退休证明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给予办理。

离、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已经封存,并且职工本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

3、提取时限:有退休证明的以退休时间为准,无退休证明的以身份证出生日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3、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日期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注明代办人的身份证信息,如果是继承人办理的须注明该继承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与死亡职工关系)、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

3、提取时限:以死亡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1-6级《残疾人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2)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户口证明(户口簿、集体户籍卡或户口迁移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4)本市城镇户籍职工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单位虽然实际上已经关、停、并、转,但未办理改制破产手续,同时单位也未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如果这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已经整体封存并且连续停缴达24个月以上,职工本人前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不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以中心账户停缴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变动证明(工作调动文件或者新、旧单位的证明)。

3、提取时限: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备注:此情形职工如果需要将原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至新就业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中心各分支机构为其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均视同异地,按照本条情形给予办理提取或者转移手续。

十、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提取范围: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托管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身份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效期内均可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正常缴存账户按照账户余额百元取整办理,账户已经封存并且职工本人确认再不发生汇缴的按照销户提取办理)。

十一、纳入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发放时间为准,达到两年以上才能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1-6级《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残疾人证》有效期内可以提取,且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本条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或称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二十五种治疗周期较长、花费巨大的疾病。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明(加盖医院鲜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

(2)患重大疾病需进行长期门诊治疗,花费较高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以前年度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明(加盖医院鲜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本年度在县级以上医院门诊治疗票据。

提取职工的配偶患重大疾病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还须提供户口簿,如果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以住院费用结算单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患重大疾病需进行长期门诊治疗,花费较高的,在治疗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职工本人需要支付的部分。

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在还款期内,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鉴于目前铁路分中心业务系统尚未与中心信息系统联网,无法互相转账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信息系统联网前可暂时比照商业银行贷款采取提取现金的方式办理,待信息系统联网后,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冲还贷款业务。

职工符合离、退休等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当日进行结息并销户提取;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符合销户提取情形,且本人没有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可以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

三、职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或“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3种情形当年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发生“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时,可以在当年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如果符合“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情形的,可以不受当年是否以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本规程所称的“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单位介绍信的要求:

一、本操作规程中要求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必须注明提取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提取原因、住房公积金单位编号和个人编号,有效期为30日(含)内(介绍信样式见附件1)。

二、凡办理提取业务时职工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由他人代办的,必须由单位在介绍信中同时注明提取职工和代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介绍信样式附件2)。

三、在中心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不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是必须由职工本人前来办理。

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经适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公寓房等各类没有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屋,都需要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备案,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备案程序

(一)业务受理:各分支机构在提取前台受理提取备案,严格按照本规程中各类需要备案的房屋类型审核要件资料,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审批单》(见附件3)。

(二)审批:分支机构负责人对项目备案资料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三)上传数据:提取备案受理人员将审批后的项目资料、提取清册上传到中心的备案平台,各管理部对照备案清册的购房信息办理职工提取手续。

(四)档案装订:各分支机构将审批表、备案资料与当天的提取档案一起装订存档。

二、备案相关事宜

(一)凡项目建设、拆迁资料齐备的,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备案程序办理备案,并上传中心业务网;如项目手续不齐备、部分证件尚在办理,但经分支机构调查该建设项目真实的,由各分支机构提出初步意见,报中心计划归集处,提交中心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可以备案。中心批准后,将会议纪要或者中心主管领导签署的审批单与备案资料一起返还上报本项目备案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按程序办理。

(二)如单位因故不为职工办理备案手续,但提供建设项目的全部资料由提取职工办理的,也可给予办理备案手续。

(三)在中心任一分支机构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如果同一项目有未备案的购房职工在其他管理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需要将备案表册送至原备案机构进行备案、存档。

(四)在中心任一分支机构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如果备案的购房职工需要在铁路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提取负责人在该职工备案表册复印件上注明“职工XXX的购房行为已在中心备案”并签字、加盖管理部业务专用章,职工持该清册复印件和购房资料到铁路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五)购买铁路系统住房的购房职工及家属在中心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先到铁路分中心审核购房行为的真实性,铁路分中心审核后,在《经济适用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专用卡》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实,购房资料真实”,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铁路分中心业务专用章。职工家属持铁路分中心审核后的资料到中心管理部前台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提取资料中身份证是指:职工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代办人前来办理的,同时提供提取职工和代办人身份证。

二、本规程要求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中,单位介绍信、无房证明等各部门和单位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保留原件。

三、身份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证明资料均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内。

第四章 提取程序

职工本人或者代办人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到业务大厅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向提取前台受理人员提交提取资料。

如果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提取受理人员必须先查询职工个人账户状态是否为“封存”,尚未封存的职工账户必须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资料审核:提取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

三、提取复核:提取复核(审批)人员对提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审批完成提取业务。

四、打印凭证:提取复核人员打印一式两份的提取凭证,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对提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在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处签字确认,并加盖指纹,复核人员加盖提取业务专用章。

五、综合复核:分支机构综合复核人员对提取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提取信息发送给中心财务处。

六、划款:中心财务处按照分支机构发送的提取信息,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职工的联名卡内,职工死亡的可以转入代办人的储蓄卡或者存折。

七、资料整理:提取柜台将一份提取凭证交提取职工或者代办人,一份提取凭证和提取资料一起装订留档,并且由审批人员在提取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和本人业务私章,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资料齐全的,各业务大厅应该在当日为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办理的,由提取柜台审批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五章 提取监督

中心监察室和稽核处、计划归集处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管理中心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管理中心通报该受委托银行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以及缴存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等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离退休等原因销户提取情形除外);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铁路分中心参照本规程规定,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铁路分中心的提取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自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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