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1、按月领取连续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具体领取时限以参保年限为依据);
2、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取暖补贴;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5、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失业职工及时办理失业备案的相关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在企业为职工办理失业备案手续后,劳动者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两张一寸照片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视为失业人员个人放弃享受本次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再次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将原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转入新单位,如果发生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的失业时,可以根据前后缴费时长合并核算失业金领取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