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1、基本材料:
单位提供:
A《东营市领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代收据》
B《东营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C《东营市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表》
D《东营市男职工生育补助金待遇申报表》
个人提供:
E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F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G《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H《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死亡医学证明原件生育后流产的可提供户籍证明
I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J医学诊断证明原件
K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L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
M检查化验报告单或B超检查结果报告单
N明细费用清单
O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P男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
Q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户口本原件
R《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S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2、须申报的材料:
顺产、剖宫产的提供A、B、E、F、G、H、I、K、S、N
门诊流产的提供A、C、E、F、G、H、L、I、M、S
住院流产、引产的提供A、C、E、F、G、H、I、K、S
男职工配偶生育的提供A、D、E、O、F、G、H、I、K、P、Q或R、S、N
3、其它说明:
男职工配偶在农村且已经报销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保不再给予二次报销;
男职工配偶在农村生育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与东营区社保报销标准基本相当报销费用不会高出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很多;
自生育后连续缴纳5个月的生育保险方能报销生育津贴否则延期保险直至缴费期满。
员工可根据时间情况提交材料。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东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黄河路153号
电话:0546-2929277
东营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分处庐山路东营区人力资源市场
电话:0546-8261175
河口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分处河口区海宁路287号
电话:0546-3658444
垦利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垦利县城复兴路39号
电话:0546-2560170
注:具体可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