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新《条例》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这是“松”的一面,惠及了更多员工。
但也有“紧”的一面,新《条例》强化了责任意识,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行政复议、诉讼期不得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
以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买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员工治疗费用按《条例》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会采取恶意诉讼的方式来拖延支付费用。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
发生工伤1年内必须申报工伤认定
新旧《条例》的适用时间界限以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旧《条例》,在其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新《条例》。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样调整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了统筹区域之间的限制。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宁波工伤保险参保率领先全省三大难题待关注??238万人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率居全省前列
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截至2010年底,宁波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有80549家,缴费职工为238万人,比2009年年底净增23万人。比起2004年的60.6万,翻了近两番,年平均增长率达25%。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人数为128万人,约占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的54%。
这一参保率领先全省。
“参保率这么高,主要是用人单位积极性高。”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伤保险职工个人是不需要缴纳费用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不管参不参保,相关治疗康复费用都不用自己出,已经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没有参保的则由用人单位出。
按照职责分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安监部门负责,但事实上以前安监部门只了解重伤、死亡以上的事故,对普通工伤事故的数据并不掌握,也就无法适时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鉴于此,2010年6月,我市劳动部门与安监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并共建了工伤事故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信息平台按事故发生地、事故类别、伤害程度等进行分类。两部门随时掌握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情况,根据平台信息,由相关部门及时指导企业对生产现状加以整改。
目前,这个平台已经在全市各个县市区全面运行。各县市区每天两次向平台传输数据,及时反映各地企业的工伤发生状况。开通半年来,信息交换平台事故信息数据达29853条。
有了这个平台,管理部门的预防、赔付工作都可以提前介入,从而大大提高了工商保险管理的效率。
工伤基金支出2.66亿元,基金赔付率高达91%
我市制造业发达,因此工伤事故相对高发。
统计显示,2010年,全工伤事故为56500起,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支出为2.66亿元,基金赔付率高达91%。
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对众多工伤事故的分析,发现其中存在普遍规律: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劳动保障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视不够,重效益轻安全,很多职工未培训即上岗,安全意识淡薄,甚至有人金属切割时还不戴护目镜、手套等防护用品。
“对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都按规定支出,绝不‘吝啬’。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要在工伤事故全部处理完了以后才能与社保机构结算。但对一些特殊情况,为帮助用人单位缓解困难,社保机构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做法,用人单位可以提前结算部分垫付的医疗费用,以维持企业运作。”相关负责人称。
没合同缺证据法律意识淡薄,
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工伤认定。
这项工作目前存在三大困难。
工伤认定目前存在三大困难
“工伤认定难,最难的就是没法证明劳动关系。”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工伤认定申报中,其中有很多人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这种因员工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难以确认劳动关系,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本市一位司机和一家货运公司老板一起去采购汽车挂车时,由于不懂技术而被挂车砸伤。这位司机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在他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只有一份某补胎店手写出具的补胎证明提到过该货运公司该车的名称,根本无法证明这名司机就是该货运公司的职工。因此,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为该司机进行工伤认定。
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相当突出。由于流动性大,除了一些大的建筑单位外,一般单位与工人之间都不签劳动合同,再加上工程非法分包,层层分包,使得职工维权时找不到用人主体。
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广大员工,找工作时,一定要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迫于生存压力,只能到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那平时就要有目的地收集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盖有单位公章的工卡或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表或考勤卡,有单位名称的工资表或工资条等。因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的员工,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不参保,对员工来说没有保障,维权困难,但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加大了经营风险。企业如果不按规定参保,一旦员工发生了事故后,不但仍要依法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还要受到加收滞纳金的罚款。要是遇到员工采取过激行为,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参加工伤保险。其实,每月只要支付较少的费用,就能分散和化解用工风险和经营风险。
工伤认定的第二大困难目前是缺乏事实证据。
有些员工受到伤害后,没有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导致事后不能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书或证明等。由于事实不清,劳动保障部门也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因此,在遇到伤害后,一定要及时报案,并注意收集事实证据。尤其是因工外出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私了,要报交通警察部门;在受到暴力人身伤害时,要报公安部门。因为只有提供了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才能判断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提供了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被打伤的证明,才能确定是被人打伤。
工伤认定的第三大难点是“务工者法制观念淡薄”。
有关调查显示,很多务工者对受雇老板的具体情况几乎一无所知,在发生人身伤害后,又急于想获得治疗费和生活费,往往选择与老板私了,结果贻误了工伤认定时机;有的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结果是便宜了老板,害苦了自己。
另外,工伤认定还需要重视时效问题。有些单位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受伤者才到处奔波。
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