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
1.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 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 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
6.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
1.正常生产的1000元
2.难产的1500元
3.剖腹产23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
1. 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600元;
2.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3.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4.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5.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50 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100元;
6. 实施绝育手术的200元;
7. 实施复通手术的1500元。
最高报销额度
1.自然分娩的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助产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3.剖宫产的3000元
4.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3500元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4.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5.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7.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指放置宫内节育器)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
8.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9.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出国或者在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生育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4.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处方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注:未在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
5.检查报告单
6.诊断证明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异地生育报销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终止妊娠术的医学证明(须注明妊娠起止时间);
4.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5.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总清单、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
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流程
应在就医前10天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异地生育报销流程
女职工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或派驻异地工作等期间需在外地生育分娩的,应在入院前(急产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用人单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外地生育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沧州市黄骅市
沧州市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电话:(0317)3010297
地址:交通大街154号
海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
地址:中心街海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