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12+12月。
(2)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2、医疗费:
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但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康复费:
比照医疗费。
4、伙食补助费: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参照《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 一般为30元?天×住院天数。
5、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仅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
1、伤残辅助器具费:
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2、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1)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2)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单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
3、伤残补助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的工作。五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七级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支付】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5、医疗补助金:
五级和六级工伤的,经本人提出,可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支付24个月,六级支付21个月;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的,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支付15个月,八级支付12个月,九级支付9个月,十级支付6个月。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规定。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本年度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具体数额:4071.08元/月×6个月 = 24426.48元
注:本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853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如下:
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注:本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