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金〔2015〕327号)文件规定,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户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是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四)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已购住房套数认定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标准。
(六) 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三、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材料
一、个人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中心出具的《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一)和最近6个月缴存明细(签章)。
(二)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配偶及借款相关人的收入证明(附件二)(签章)。
(三)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借款人及配偶婚姻证明文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异、丧偶者还须出具未再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单身者须提供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还款存折(卡),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购房资料
与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购房资料一致。
三、其他
在户籍所在地已申请并办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我市缴存职工及借款相关人员,不能办理按月扣划公积金还贷业务;缴存账户余额只能用于提前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该笔异地贷款本息,提取时执行先偿还后提取的原则,一年提取一次。
第四章贷款程序
一、个人申请
借款人持个人资料、购房资料等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中心审核
分中心、管理部对借款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真伪,符合贷款条件后在系统里录入借款人相关信息并进行贷款审核。
三、贷款发放
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办理。
第五章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一、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管理中心可要求缴存地中心协助,有效控制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约定,从上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
三、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管理中心查实后,应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及时向缴存地中心通报,并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四、管理中心应将已发放的异地贷款信息,定时、安全地反馈给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附则
一、本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