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的总体部署
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于4月中旬出台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对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出了统一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6月30日前将调待方案报送两部审批后组织实施,9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随后,两部又对调待工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要求各地总体调整水平按照本省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权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左右确定。其中,企业按7%左右把握;机关事业单位按6%左右把握,原则上不低于5.5%。对于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和艰苦边远省份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收比例呈下降趋势,养老基金负担越来越重的大背景下,调整比例与往年相比虽有所降低,但更加体现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关于我省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依据
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涉及全省742万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广大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成果的重要方式。因此,调待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明确的国家事权。两部37号文件从调整范围、调整时间、调整标准、调整办法和兑现时间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国家要求各地均应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重点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企业应兼顾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长缴多调、多缴多调。机关事业单位可主要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也可以考虑工作年限、职务职级等因素,但不宜简单按职务职级确定具体标准。对高龄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同时,为使各地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要求各省调待方案必须首先报经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并按两部对每一个省单独的调待批复从办法和标准上修改完善后,再呈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贯彻执行。
经认真研究,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于6月底前报送两部审批,并赴两部就我省调待方案作专题汇报,争取政策支持。两部对我省调待方案批复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人社厅、财政厅立即印发《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7号)文件,并召开全省调待工作部署会议,要求各地抓紧贯彻实施确保在9月底前全部兑现到位。
三、准确理解6.5%的调待增幅
国家关于6.5%的增幅是中央国务院对全国退休人员规定的一个平均增长幅度,具体到各个省份,是以本省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加权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确定的调待增幅。以我省为例,是将全省651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91万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全部相加后,再除以742万(651万+91万),从而得到我省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基数,然后以此调整基数来确定我省6.5%的增长幅度,并换算出我省相应能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具体金额。因此,对6.5%既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企业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6.5%调整,机关事业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6.5%调整,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所有人员都按本人养老金水平的6.5%调整。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的人员可能达不到6.5%,而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人员可能高于6.5%。此外,由于不同省份的养老金水平不一样,也就更不能简单对比省份之间调待金额的差异。
为使我省广大退休人员尽可能充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统筹考虑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等因素,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幅略高于6.5%。
四、关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相同办法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制度公平的问题。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不缴费、退休时按工资一定比例打折改为与企业职工实行完全一样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计发办法,即:在职时都要参保缴费、退休时养老金水平都只取决于在职时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水平的高低,而不再与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以及退休时的工资待遇水平有关。在制度公平的基础上,切实淡化和消除职务、身份等对于养老待遇的影响,真正实现参保人员在职时多工作就能多收入、多收入就能多缴费、多缴费就能多得养老金,从而形成一种正面、积极的干事创业导向和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障权益机制。
就企业参保人员而言,因在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同、劳动强度不同、自身知识结构差异、缴费年限不一、退休年龄差异等因素,即便在同一家企业上班的参保人员,上述差异带来的工资收入不同也会导致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不同,这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以来,已经被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参保人员广泛接受的正确观念和待遇计发办法。这些已经被长期实践所证明的正确观念和办法,在其他群体也加入进来后,我们更加应该坚信、坚持和坚守这一人人平等的养老保险制度。任何要求在分配数量的绝对公平和人为地对再对身份攀比等诉求,都是极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办法上一致,实现规则公平,体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这才是“并轨”思想的真正体现,也更能激发广大参保人员在制度公平、规则公平的阳光下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勇气。
五、关于我省2016年调待的具体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部分,全省742万名退休人员人人都能享受;适当倾斜部分,我省共有240万名左右的群体能享受适度倾斜政策。
定额调整:即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增加40元。
挂钩调整:机关事业单位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完全相同的挂钩调整办法。即:一是以本人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只以本人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适当倾斜:高龄退休人员按照“满70不满80岁、满80岁不满90岁、满90岁以上”三个高龄段分别增加40元、80元、120元,对度新增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仍按往年适度倾斜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六、关于定额调整40元
目前,从已经公布省份的调待方案看,在定额调整部分既有比我省高,也有比我省低,还有与我省大体相当的。但无论是从其他省份还是就我省而言,由于都受到国家对各省调待增幅的总体限制,因此,在各地增幅确定的前提下,在定额部分相对偏低的,挂钩调整部分的挂钩比例都相对较高;而定额部分相对偏高的,挂钩调整部分的挂钩比例则相对较低。由于人人都能享受到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这两项调待政策,因此,衡量调待水平的多少,不能简单的比较定额调整的多少,还要与挂钩调整相结合。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就退休人员最终享受到的调待成果来说,调待增幅都是大体相当的,只是在调待金额的结构构成上所占比重会不同。
因此,按照国家“挂钩调整原则上应占总体增幅50%以上”的原则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结合本省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缴费年限的长短分布、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等本省实际,对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各自所占比例有所侧重,这是国家明确规定和允许的。从我省今年调待方案来看,我们就更加注重引导职工监督单位足额参保缴费,个体参保人员持续缴费,形成“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七、关于只对超过15年以上的年限才实行挂钩调整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特色,养老金不仅初始待遇与缴费年限和基数挂钩,而且待遇调整也要与缴费年限和基数挂钩。长期以来,社会上有一个不正确的观念,就是“缴费15年坐等养老金”,在这个观念主导下,很多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就不再续缴,等到退休年龄了就领养老金。同时,在这个观念的误导下,部分企业职工对于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监督意识和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也不够,这也是我省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水平在全国相对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进一步增加我省参保人员对自身养老保险权益的保护和监督意识,树立“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正确观念,自以来,我省在调待方案中已经实行只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才能挂钩调整这一调待办法,据了解,在已经出台的20个省份调待方案中,包括辽宁、广东、江西、天津、浙江等多个省份也实行了与我省类似的进一步强化对缴费年限的激励办法。
八、关于适度倾斜
我省往年调待的倾斜群体,在企业退休人员中有建国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等倾斜群体,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有建国前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86年底以前满60岁的老专家等倾斜群体。这些倾斜群体,既有重复,也有不同。由于今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步调待,无论是将哪部分群体纳入或不纳入倾斜范围,都可能面临一些问题。考虑到这些群体都具有高龄的共同特点,且绝大部分人员均超过80岁以上。因此,综合考虑,我省今年调待方案加大了对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力度,实行按高龄段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倾斜办法:70?79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89岁的每月增加80元,90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20元。既符合国家关于对适度倾斜范围和人群的总体规定,也实际上对他们进行了倾斜照顾。对高龄群体的起始点划分,从往年各省份出台的调待方案看,除了极个别地方以外,绝大部分省份都是以70岁来确定本省的高龄倾斜对象。就我省而言,今年共有238万名70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能享受到此项倾斜调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