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金的信托方式运作初探

更新时间:2023-07-13 22:02:49文/高考志愿库

养老保险指国家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险项目相比,养老保险具有普遍性和年金保险的特点。

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有可靠的经济来源,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对养老保险基金如何有效的投资运营,这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能否持续地、正常地运作。特别是我国对养老保险改变了原来现收现付的做法,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现行的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下,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问题。对于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一部分要在当年分配使用掉,一部分则要储存起来,待以后发生保险需要时再进行分配和使用。因此,采取什么方式储存和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并使之保值增值,是社会养老基金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采取信托制度推进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采用开放式基金的管理模式,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能够顺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模式

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现有做法是将其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银行利息来达到增值。这种办法风险小,利息收入稳定,银行的当期利率就是保险基金的收益率。由于银行利率长期处于低水平,加之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影响,使养老保险基金并不能实现有效的增值,有时甚至保值也面临着困难,这种低风险、低回报的方式不应当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唯一选择。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基本放开了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的过度限制,允许其在法律许可的比例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入市。如何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是当前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的核心问题。采取信托制度推进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采用开放式基金的管理模式,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能够顺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它的运作模式体现了基金投资者(受益人)、基金经理人(受托人)、基金托管人之间错综复杂而又井然有序的经济关系。

二、采用信托模式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金被喻为“养命钱”,如何管理好这笔基金,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多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与技能,因此普遍遇到保值和增值的困难。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养老基金的管理模式,虽存在以政府为主的投资运营体系,但惯例是委托独立的机构管理和运用资金。这种独立的资金管理机构,有可能是政府的一个独立部门,但更多是具备法人地位的专门基金公司或投资银行。之所以委托独立机构管理资金,一是各国普遍强调政资分开,二是由于资金的管理运用需要相当的经验和专门技巧,由专门、独立的资金运作机构操作,更能胜任并且效果更佳。作为受托人的独立机构,既有全权管理和操作运用资金的权利,又负责非常严格的资金保值的责任。

信托公司作为专门的理财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和经验,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同时,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养老基金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三、信托模式的法律关系分析

从受托人,即基金管理人角度讲,它本身并不实际拥有基金的资产,它只是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独立管理运作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基金管理人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内经验,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原则上均不得介入信托财产的运作,受托人几乎享有完全自主的管理权力。受托人管理财产的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努力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人享有受托人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受托人的义务:管理人应对信托财产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忠实地为受益人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自己置身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账户分户独立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基金专户理财政策;管理人还应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和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模式类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者同时也是最终的信托受益人。投资者(受益人)虽然是基金的实际拥有者,但是一旦将这部分财产委托于受托人管理,即设立信托后,它除了享有必要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外则不能干预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具体的运作。从信托法角度分析,委托人可以行使信托利益的请求权、信托事务的监控权和违法信托的救济权。

四、信托模式的制度设计

从现行法律框架看,信托应该是较为合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但是这一科学模式的成功运作需要一系列完善的配套制度。

首先,应慎重选择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既可以选择现有的、规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设立新的证券投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其次,鉴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殊性,应该具体明确这部分基金的投资原则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受托人的投资行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应着眼于: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到期债务,并在可接受的风险程度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回报率。

最后,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和有效监控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行为,明确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依法约束受托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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