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4〕9号
各市(洲)、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财政局(财审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算)分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缴费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
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在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龄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