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精神,结合吉林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指数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2年底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在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88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52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25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99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72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19元。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6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67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78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93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12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6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在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213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6元。调整后,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799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599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1997元。
四、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待遇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66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33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998元。
五、支付资金渠道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六、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调整后待遇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140元;二级伤残130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0元;五级伤残90元;六级伤残80元;七级伤残60元;八级伤残50元;九级伤残40元;十级伤残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