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项:根据国办发[1982]36号、劳人险[1982]32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劳险发[1982]220号文件,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待遇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l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如本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后又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仍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我省以前出台的有关与国家文件不一致的提高退休费比例和享受退休荣誉金的政策不再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解读:本条是关于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
1、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国发[1978]l04号文件和《公务员法》规定执行。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l0年的;⑦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l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正厅级1220元,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对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
l、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其离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比照办法是:
离休的行政人员,l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级;1937年7月7日至l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处级;1945年9月3日至l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处级。
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l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l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为101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
4、对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如按原职务增加的离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离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离休后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不合享受医疗、用车单项待遇)的人员,可按提高后的职级相应增加离休费;享受地厅级或县处级待遇的,分别按副厅级或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350元。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其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