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
1.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2.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规定: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缴费额怎样核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实施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改革的核心,国发〔2015〕2号文件对改革计发办法出原则性规定,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实行过渡”的办法。
一是《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是《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即“中人”)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5.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何办理?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四是按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职)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工作人员退休,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领取老金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领取养老条件审核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算养老金,从参保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6.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何规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有哪些规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