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
4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财政厅公布了《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回应了参保人员关切的问题。
参保对象涵盖三类人
《办法》明确,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二是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三是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参保单位和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先进行参保登记。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有别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未执行规范津补贴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计算。
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改革前后养老金支付项目不同
改革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
改革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将充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现有资源,依托现代化技术和原单位协助的方式实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两种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供选择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同步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