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事业单位:
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以来,大部分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但也有极少事业单位,还按部就班,实行大锅饭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没有真正起到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绩效分配,加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分配制度,原有绩效考核分配方案,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重新修改完善。没有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的,要按照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要求,在2017年1月份完成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的制定。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时,一是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是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要做出明确规定。四是耍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分配适当拉开差距。五是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要按月、季、年统筹分配,不得平均分配,每月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人员绩效工资总量,一般不得结转下年。六是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在本单位公开。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审批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审批的人员标准核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岗位等级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30%(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3/7),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具体项目、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方法。须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发放。
2.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审批管理制度。结合我市近年实施绩效工资的实际情况,从2017年起,年初由单位自行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定的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和本单位人员人数、职级核算绩效工资总量,依据制定备案方案进行分配,每年10月中旬单位根据本年度人员变化申报本单位全年绩效工资总量(不含国家规定保留的津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审批当年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年度内因调入、招聘等新增人员不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年度内因调离、退休、死亡等减少人员不减少绩效工资总量。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核定。
三、要求
1.各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正确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
2.各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的制定,做到科学合理定岗、定员、定量,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考勤制度、目标管理等制度。
3.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补贴或奖金,年度内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并严格按照审批报备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发放。
4.各事业单位要于2017年3月1日前,将完善修改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对未报备案的事业单位人社、财政部门不预审批2017年绩效工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