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4号)精神,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对象为办理退休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中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应当办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属于调整对象,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执行。
4.企业退休人员中按原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5.事转企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国有企业办医院退休人员分别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执行。
二、关于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
6.企业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不包括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种补贴或补助。
7.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缴费年限指其本人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缴费年限包括其本人9月30日前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10月1日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8.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基本工资提高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打折后的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在按皖政〔2015〕12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前,暂按“预发”的退休待遇确定(待遇项目与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相同),待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标准
9.对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审批其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为准。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10.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待参保后再按规定结算。
五、其他
11.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计发基数;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暂纳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计发基数,待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明确后再按规定处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