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更新时间:2023-07-21 06:30:32文/高考志愿库

咸宁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科有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解读。

生育保险待遇有变化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与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将最高支付限额明确到“年”,避免了试行《办法》因表述不清引起的误解。

新《办法》还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生育按上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而试行《办法》只规定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相关待遇。

假期有变化

新《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与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晚婚晚育”的限定条件,只要合规生育的,均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即顺产有128天产假,剖腹产有143天产假,如果是多胞胎,每胎再增加15天产假。

新《办法》还延长了男职工护理假的时间,由试行《办法》中的10天护理假增加到了15天。新《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领取办法有变化

新《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科有关负责人解释,生育保险津贴属于产薪范畴,新《办法》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双重领取。二是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最大限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申报时间有变化

“试行《办法》中,对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时间规定,但是新《办法》就没有。”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试行《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之后,必须在一年内进行生育保险和津贴的申报。超出一年时限后,职工无法申领生育津贴,但是可以申领生育医疗费。

而新《办法》就没有时间规定。即便没有申报时间的限制,但是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科还是提醒广大职工,生育之后,最好尽快去办理相关手续,以免时间过长,部分证件遗失,影响正常办理。

参保职工医疗权利有保障

新《办法》和试行《办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参保职工治疗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疾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除外。

经鉴定,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这些规定,是为了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职工权益。”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办法》的实施,是因为国家相关政策有调整,再结合试行《办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新版本的《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总体来说,新《办法》与国家政策同步,规定更明确、细致,进一步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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