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医保发【2019】67号《德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企业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仍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4%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仍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按9%的比例缴纳。
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女性个体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住院费用补助待遇执行个体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
三、待遇保障
(一)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具体产假天数为: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产假期间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享受生育津贴。
3、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对职工顺产、经阴难产、剖宫产、妊娠期检查、并发症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分五大类实行限额结算。统筹范围内实际医疗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个人不负担(详见附件)。
(三)个体参保人员定额补助
个体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性个体参保人员住院分娩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自然分娩1200元,剖宫产2000元。
(四)男职工参保补助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报销标准和结算方式表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倒计时!
并非是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是不是意味着取消了生育保险,五险一金变成了四险一金?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解释,认为今后“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了,“生育保险取消了”,这实际是误解。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没有取消。这是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上述意见,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单位和职工缴费有何变化?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之后,单位和职工缴费会有什么变化?
对于单位来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对于个人来说,依然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只需要缴纳医保费,缴费比例不会有变化。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会降低吗?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会不会降低?
并不会。国务院办公厅上述意见明确要求,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对于职工来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不过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陈金甫表示,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发展,生育保障只会越来越好,不会降低。
男性参加生育保险有何用处?
其实,生育保险只需要单位缴费,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个人不用缴费。而对于男职工来说,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也可以享受陪产假,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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