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两险)合并实施,医保缴费费率、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支付天数和计发标准等相关政策条例变化颇多,2020年1月起的医保待遇也将实施新政策。
两险合并实施后,医保缴费费率降低0.8%
初次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1生育医疗待遇等待期
2020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包括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又重新参保的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可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
2生育津贴的等待期
原则上仍然要求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但对缴费不满12个月的情形做了更为人性化的安排:即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我市规定,合并实施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可以与合并实施后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增加的60天产假,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工资
省政府合并实施文件明确规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提醒广大参保女职工,对不依法履行工资福利发放义务的情形,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申请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灵活就业等相关人员享受生育待遇有新变化
1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提高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享受减半补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住院分娩后按照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3生育医疗待遇扩大到退休等特殊人员
从2020年起,我市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规定生育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考虑到这些群体已经享受养老(退职)金、工伤补助等工资性福利,因此生育后不再享受生育津贴。此外,失业人员生育保障办法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
我市医保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在
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
2020年度,
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暂统一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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