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职工生育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开始启动。“两险”合并实施后,将实现“五统一”,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育和医疗健康权益。
职工生育险与医疗险合并后,将实现统一参保登记,即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参保登记制度,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以往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生育险的单位,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都须一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同时,将实现统一基金征缴。缴费基数,统一按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按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执行,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0%,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2%不变。考虑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着眼于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2020年继续实行生育保险“减半征收”政策,用人单位“两险”缴费费率按7.4%(基本医疗保险7.0%+生育保险0.4%)执行。
“两险”合并实施后,将实现统一基金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结算、清算。基金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计入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实现统一医疗服务。“两险”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时,将把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纳入协议之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和医保智能审核和监控系统,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医疗保障待遇上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住院分娩实行按病种结算,门诊产前检查实行备案管理、按人头结算,计划生育手术实行备案管理、限额报销。“两险”合并实施后,也将实现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推进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值得一提的是,职工生育险与医疗险合并后,将通过规范支付政策,确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分娩、门诊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三项费用。用人单位参加“两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从参保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支付期限计算。女职工在分娩前由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则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得重复享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但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现鞍山企业生育保险缴纳比例是0.4%。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4.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
1.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注:上年度按1~12月份工资,而不是社保年度期7月份至下年6月份。)
产假工资算法:以单位上年度单位全体缴费工资÷公司全年人次×12(月数)÷一年天数(365)=日工资
女职工待遇总额=日工资×产假天数+生育医疗费
男方护理假,全国各地有差别,辽宁护理假是15天。
男职工待遇总额=日工资×产假天数
《关于调整鞍山市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鞍人社发[2010]37号
第三条、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顺产1500元,难产2300元(侧切),剖宫产3000元,妊娠合并症3800元。
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一名婴儿,增加基本费用10%。
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在分娩期间的且在“三个目录”内,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需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第四条、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三个月以下流产:门诊流产200元,药物300元,住院流产500元。
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药物流产800元,住院1000元。
7个月以上流产: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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