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医疗保险的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作为参保缴费的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近日,辽宁省医保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于今年年底前合并实施。
省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制度体系,规范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01合并以后参保登记有变化吗?
答:参保登记手续更简便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医疗保险的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市要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统一参保登记制度,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02合并以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会有变化吗?
答: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支付期限计算。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生育女职工产假天数为98天,难产、生育多胞胎等视情况增加产假天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此外,将合理设置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确保生育医疗待遇不降低。因生育(含计划生育)发生的合并症或并发症,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
03合并以后,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各市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将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04合并以后缴费费率有什么变化?
答: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之后,各市统一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作为参保缴费的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05合并后保险基金收支怎么运行?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过程中,各市要按规定做好生育保险基金审计、清算、划转等工作,加快做实市级统筹,在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06合并以后,保险经办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经办管理工作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将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推进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医疗保障、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