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更新时间:2023-07-21 12:45:33文/高考志愿库

一、新疆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注: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办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擅自增加或者减免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

(2)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停发应当由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3)管理不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4)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新疆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新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虚报、冒领的个人处200元罚款,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 通报批评。

三、新疆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所在地女职工平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死亡,属于非责任事故的,提交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后,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违反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5)未经批准在统筹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6)按照国家规定已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7)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规定的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四、新疆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参保条件:

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3.《生育保险参保审定表》三份;

4.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1张。

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成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参保费用:免费

新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前合并实施

今年年底前,新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也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

8月5日,记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新疆将于2019年12月底前合并征缴两项基金,执行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方案》指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将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这就意味着,两险合并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即统一参保登记。生育保险基金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有参保人员担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否意味着“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

对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介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并非险种的“合并”。虽然在缴纳社保的名目上确实减少了一项,但险种仍然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方案》中也明确指出,“两险”合并实施要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根据新疆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目前生育保险不需要个人缴纳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只要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员工在生育期间就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了解,目前,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女职工在分娩后提供相关资料,由参保单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需要注意的是,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以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成本不会增加 

记者了解到,两险合并实施后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方案》指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缴费费率,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比如原来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8%,生育保险0.8%,这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为8.8%。总体单位缴费率和合并实施前保持一致,用人单位不会额外增加缴费负担。

《方案》还指出,各地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共济,提高抗风险能力。更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让更多的女职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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