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更新时间:2023-07-08 16:32:02文/高考志愿库

一、生育医疗费用标准

生育医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统筹区内、外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基本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先付比例,基金年最高可支付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如下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均按此类标准执行:

1.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因门诊或住院流产(引产)、正常分娩(合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或剖官产分娩产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结算。

2.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费,在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或剖宫产分娩就诊医疗机构持有效票据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一并结算。

3.因生育就诊时若出现并发症即按普通病结算。

二、生育津贴支付规定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标准为:计发基本/30*休产假天数

休产假天数按下表规定执行:

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他奖励期由参保单位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参保单位欠费期间,生育女职工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后,只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中途退(停)保的,生育女职工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津贴,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个人档案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及灵活就业“4050”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申领待遇所需资料

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外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待产假期满后,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每月1-20日在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审核办理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

1.用人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正式文件;

2.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

3.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女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5.卫健部门核发的生育登记证件原件

6.门诊病历原件和B超检查单(流产、引产)

7.住院病历首页、分娩(手术)记承、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加盖医院骑缝公章),住院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

8.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完生育医疗费用后,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时持上述1至5项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限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及生育津贴领取仅限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所在年度及次年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就诊的无需办理转诊、转院、异地手续

2,跨参保年度生育医疗费用归属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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