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产假国家规定,荆门产假多少天剖腹产及工资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09 13:30:48文/高考志愿库

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荆门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荆门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荆门产假剖腹产规定、荆门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荆门女职工产假调整为128天,最高增至143天!

我市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从今年5月1日起,女职工顺产(包括妊娠28周引产)的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可享受143天生育津贴;取消符合国家晚育政策的30天生育津贴;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时,可享受15天护理假津贴。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我市参保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等情况可增加15天,只有晚育女职工才能享受“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调整后的政策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还将增加产假30天,达128天。此外,之前我市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时,能享受10天护理假及护理假津贴,现在增加到15天。

据了解,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具体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0.5%。生育保险不用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后,将由原单位承担的生育支出改为由基金承担。女职工生育或男职工配偶生育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其中,女职工产假和男职工护理期间的工资收入,由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替代。

2、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申报条件

1.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缴费次月起满10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未缴费的次月起视为停保,停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申报材料

1.女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明细汇总清单。

2.男职工领取护理假津贴只需提供上述前五项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流程

1.用人单位填写《荆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核表》(荆门市人社局官网可下载)并加盖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大厅13号窗口办理登记。

2.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后转9号窗口。

3.用人单位提供单位收据、银行账号、开户网点到9号窗口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3、荆门妈妈产假增至128天~

从市人社局获悉

我市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

从今年5月1日起,女职工顺产(包括妊娠28周引产)的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可享受143天生育津贴;

取消符合国家晚育政策的30天生育津贴;

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时,可享受15天护理假津贴。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我市参保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等情况可增加15天,只有晚育女职工才能享受“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

调整后的政策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还将增加产假30天,达128天。此外,之前我市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时,能享受10天护理假及护理假津贴,现在增加到15天。

据了解,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规定,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具体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0.5%。

生育保险不用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后,将由原单位承担的生育支出改为由基金承担。女职工生育或男职工配偶生育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其中,女职工产假和男职工护理期间的工资收入,由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替代。

截至2017年6月底,我市生育保险参保178240人。今年上半年,我市已有2677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共支付待遇1762万元,其中市直生二孩享受待遇177人次,支付待遇250.30万元。

4、关于荆门产假的相关文章分享

2019年荆门产假工资发放标准,荆门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荆门陪产假2019年最新规定,荆门男职工陪产假多少天

2019年荆门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荆门产假工资如何发及标准计算方式

2019年荆门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荆门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荆门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2019年荆门产假新规定(修订)

2024年荆门产假工资发放标准,荆门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荆门陪产假最新规定,荆门男职工陪产假多少天

荆门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荆门产假工资如何发及标准计算方式

荆门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荆门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荆门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荆门产假新规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