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3、生育期间持续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一、申报分娩生育医疗待遇材料
1、诊断证明书原件;
2、住院医疗费收据;
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
4、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难产的还需提供分娩记录;
5、生育证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7、《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8、《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二、申报终止妊娠生育医疗待遇材料
1、诊断证明书原件;
2、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医疗费收据、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医疗消费收据;
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限住院治疗);
4、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门诊治疗的提供病历本及复印件;
5、生育证及复印件或夫妻双方婚育证明;
6、户口本及复印件;
7、《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8、《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报送办理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办理材料,使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系统申报;
3、所在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并签字盖章;
4、所在单位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医疗审核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核准生育保险待遇意见;
6、通过审核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核准生育保险待遇,报送基金管理科拨款。
7、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核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