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生育津贴政策
1、女职工生育休假为158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4、女职工怀孕28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假21天至42天;
5、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8天。
二、长春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4、生育营养补贴300元;
5、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长春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
2、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3、可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4、妊娠妇女享受一次性围产期补贴。
四、长春男职工报销范围
1、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2、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或新生儿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3、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五、长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并持续缴费;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六、长春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生育报销基本材料
①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②身份证;
③结婚证;
④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2、正常生育报销材料
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②《生育证》;
③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④分娩方式证明。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材料
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4、职工本人银行存折账号(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银行提供)。
5、委托代领报销材料
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长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