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连续缴费满10个月,申请人为男职工时,其配偶应为未就业人员;
2、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条件或妊娠后流产(引产)的。
二、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须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住院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1份,门诊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1份;
4、医疗诊断证明书(顺产可不提供)1份;
5、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则另再提供女方无业证明1份、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女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无业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⑴女方户籍地与婚后居住地均在我区的,由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无业证明;
⑵女方户籍地与婚后居住地一方在我区的,由区外就业处或乡镇(街道)出具无业证明;
⑶女方户籍地与婚后居住地在区外同一县(市、区)域的,由居住地就业处或乡镇(街道)出具无业证明;
⑷方户籍地与婚后居住地在区外不同县(市、区)域的,分别由两地就业处或乡镇(街道)出具无业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工伤生育待遇结算窗口经办人受理,并即时审核;
3、核定待遇;
4、次月支付待遇。
四、待遇标准
1、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在编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产假天数如下:
顺产 98天;剖宫产11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医疗费
定额内医疗费按实报销,定额标准如下:
⑴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 250元
⑵早期妊娠住院流产 1000元
⑶中期妊娠住院引产 1500元
⑷正常阴道分娩 2000元
⑸阴道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200元
⑹剖宫产 4000元
五、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