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假最新规定及生育津贴一览
《通知》对增加产假的情形做了统一规定,如生育时遇有难产,应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此外,按照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产假30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即天津产假12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增加30天。
终止妊娠
怀孕的女职工如果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
对妊娠不满12周的,给予产假15天;
对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的,给予产假30天;
对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的,给予产假42天;
对妊娠满28周以上的,给予产假98天。
产假工资待遇
对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通知》明确,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同时,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计算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果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日期将超出部分发放给女职工。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如果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尚不满12个月,则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产假期间相关待遇发放的衔接办法,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此外,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附:【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已休满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所需资料
一、生育津贴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