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2、计划内生育;
3、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注:生育时是在缴状态)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1、妊娠7个月或7个月以上生产/早产:128天;
2、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15天;
3、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产一个婴儿,+15天;
4、妊娠4个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42天;
5、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15天。
杭州生育津贴办理材料:
1、《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
2、盖章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准生证;
3、盖章婴儿出生证。若婴儿死亡,未办出生证,且出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未注明婴儿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4、计划内生育的需提供包含生产方式及生育手术时间的生育职工住院手术的病历材料;
5、计划内流产、引产的需提供包含停经天数或末次月经时间、手术时间及流产手术过程有详细病情或手术记录的病历材料6、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计划内宫外孕手术的,需提供包含停经天数或末次月经时间及手术记录有详细病情或手术记录的病历材料;
8、保守治疗需提供包含停经天数或末次月经时间、血HCG明显下降的病历记录清晰复印件及流产前后B超检查报告清晰复印件等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办理人员审查通过后给予回执,并办结归档。
【注】:1、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生育待遇申领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
2、区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按社保隶属关系到各区社保局业务窗口办理。
【说明】: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因此单位可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生育津贴尚未拨付的,建议单位按原工资预发。如生育津贴拨付前单位已经支付了女职工产假工资的,待生育津贴拨付后,生育津贴高于单位先行支付的工资的,应按生育津贴的标准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