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产、引产类
1.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
2.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二)妊娠及分娩类
1.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2.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包括: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三)剖宫产术中实施其它手术类
剖宫产术中遇其它手术,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分别增加500元。
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新参保单位、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连续累计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申领女职工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
5.《参保单位帐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或《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提供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此证的参保人员提供)。
流产、引产的另需提供:《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需进行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
时限:参保人员须办理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及转诊、转院,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全月办理手续;办理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补贴报销、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及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的,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前和分娩、流产、引产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