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最新消息(2018年1月21日更新)
2017年1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此决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从第一条开始做了多处修改,其中包括提倡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等等。这一《条例》从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实施有了法律依据。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我省提倡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即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种情形下,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夫妻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主要从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
如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其一,该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适用全国的用人单位和女职工。
其二,该规定所指天数如何定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理解为自然天数,既包括工作日,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有些地区则对此作了相应规定,比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其三,有关难产的定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是否认定为难产,以医院给出的诊断证明为依据。但是,有些地区则作了相关规定,比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
修改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天。
享受婚假30天
按照修改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同时,符合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卫小春介绍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婚假时间为1-3天,在当前结婚普遍较晚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删除晚婚假期,从实际效果上看,就相当于将目前职工普遍可享受的一个月婚假缩短为1-3天,降幅过大。考虑到结婚是职工人生大事,享受较长时间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因此《条例》只是将原来有关晚婚假的规定,适当修改为有关婚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