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标准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需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复印材料要求纸张为A4):(1)本人身份证;(2)计划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证;(5)出院小结;(6)医疗费用正本发票;(7)结婚证;(8)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清单;(9)女职工人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2、(1)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2)夫妻均为农村户口的,需加带双方户口簿(户口簿没有明确农业户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3)离异再婚的须带离异一方的《离婚证》。
3、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正常提供相关报销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办理支付手续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需地税盖章)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办理支付手续当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伤生育)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工伤生育);
(3)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后的凭证。
(4)对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参保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由企业制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规定制度。
企业经办人员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月6日?23日到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如企业欠缴生育基金应先还清欠缴金额),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每月30日前工伤生育科将当月受理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报财务科审核,经分管主任批准后,次月30日前转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报销材料/时间及范围
根据云南昆明生育保险报销标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交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其居住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配偶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同时积极加强生育保险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协议结算。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顺产:40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5000元;
3、剖宫产:6000元;
4、产前检查:10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8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80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