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分娩补偿800元,剖腹产补偿1600元。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等造成妊娠终止的;
3、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妇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的;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6、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及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IC卡》发生的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7、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8、新生儿游泳、新生儿特殊护理等相关费用。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
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上述办理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当月受理,次月结付
办理费用:不收费
淮安各区县市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506室
0517-82380777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洪泽县北京路105号
0517-87222187
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院内
0517-8589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