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
(2)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
(3)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
(4)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1、流产
(1)已婚未育的流产:【详情】
(2)已婚已育的流产:【详情】
3、引产:【详情】
4、顺产或剖宫产:【详情】
注:在异地生育的,还需提供已在人社分局备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
1、申请并提交材料
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镇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
2、审核
前台工作人员对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即时划入参保人银行存折。
报销时限及费用:
报销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中山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