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三)生育津贴;
1、人工流产报销210元,放环术报销200元;
2、16周以内引产术报销1000元,16周以上引产术报销1800元;
3、药费限额中的正常产药费限额报销200元;
4、剖宫产报销450元;
5、16周以内及以上引产仍分别报销100元和150元。
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指参保的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2、《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和本人IC卡及医疗单据等。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和本人IC卡及医疗单据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持IC卡到商业银行各网点统一领取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