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产前检查。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15元、二级医院515元、一级医院515元。
2、顺产。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一级医院1300元。
3、助娩产。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600元。
4、剖宫产。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
5、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350元、一级医院1100元。
6、住院人工流产术。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740元、一级医院600元。
7、门诊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30元、一级医院290元。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11、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可选,涉及相关必选)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