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注: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办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擅自增加或者减免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
(2)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停发应当由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3)管理不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4)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新疆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新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虚报、冒领的个人处200元罚款,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新疆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所在地女职工平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死亡,属于非责任事故的,提交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后,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违反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5)未经批准在统筹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6)按照国家规定已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7)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规定的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四、新疆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参保条件:
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3.《生育保险参保审定表》三份;
4.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1张。
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成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参保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