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各地最新婚假产假天数时间表 | ||||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产假 | 陪产假/护理假 |
北京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到7个月 | 15天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山东 | 3天 | 原14天取消 | 158天 | 7天 |
上海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10天 |
浙江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安徽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10天(异地20天) |
江西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福建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到180天 | 15天 |
广东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广西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48天 | 25天 |
湖北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山西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宁夏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25天 |
四川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20天 |
辽宁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青海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即日起开始实施。
这其中除了大伙儿最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之外,还有一个好消息,那就是女性产假增加50天,而男方的陪护假调整为25天,对于这样的调整,大伙怎么看呢?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女方增加产假50天,男方护理假为25天。这意味着,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同样的产假,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以前,广西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的基本假+12天晚婚假+14天晚育假+20天独生子女假=144天,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规定女方“增加产假50天”,则产假变为:98天的基本假+50天延长假=148天。这样一算,男方的陪护假,比原来的22天(10天陪护假+12天晚婚假)多了3天,女方的产假,比原来的多了4天。对于这样的调整,不少市民都表示支持。不过,也有市民提出,现在孩子都是两三岁才上幼儿园,在此之前,如果夫妻双方都要上班,那么孩子只能由老人来带。如果没有老人带孩子,新增的五十多天假期,并没有太大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15日起施行。
在《条例》中得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调整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母亲产假取消,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50天奖励假,一共148天。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陪产假待遇。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