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在港、澳、台或境外以及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申报户籍登记时,所执《出生医学证明》需本地管理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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