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来从业女工产假工资计发规定
外来从业女工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生育的,其产假工资的计发本市规定如下: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上海市劳动局在《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沪劳保发[96]57号)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这里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应指产假前的实际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