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2023通化产假多少天,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有工资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21〕34号)第7条规定: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另外,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通化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
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定额支付,标准为:人工流产手术300元(中期引产2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输卵(精)管结扎术1500元;实施长效节育后的复通手术2000元。实际发生金额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支付。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三个目录”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定额标准支付。标准为:
女职工妊娠至16周期间检查费500元;妊娠16周至28周期间检查费400元;妊娠28周至分娩前检查费300元,合计不超过1200元。
女职工自然分娩(含妊娠期高血压症)医疗费2400元;剖宫产(含妊娠期高血压症)医疗费4500元;剖宫产伴有其他手术医疗费5000元。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生育保险“三个目录”的费用,由本人自付。经批准转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实际发生金额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支付。
女职工生育,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以及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因治疗宫外孕和葡萄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定额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宫外孕手术治疗5000元,非手术治疗2500元;葡萄胎2000元。实际发生金额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因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女职工定额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自然分娩的休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8天。
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停发工资,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0.4%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单位照发。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在妊娠和生育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定额标准支付一次性围产期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围产补贴标准为300元;护理补贴标准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的50%。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发生的大中小抢救医疗费用,参加新生儿医疗保险的,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中支付,也可以从生育保险中支付,生育保险支付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实际发生金额低于3000元的,据实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各县(市、区)按照调整后生育保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