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版,江西计价依据完整版(二)

更新时间:2023-07-07 06:31:13文/高考志愿库

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总承包费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⑴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⑵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五)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六)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招标控制价除公布总价外,还须公布控制价组成分项的内容。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报价除须执行“08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外,还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规范、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二)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

(三)企业定额,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四)招标文件及其答疑纪要中的有关投标报价的要求。

(五)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六)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表的工程造价信息。

(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填写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一致。

(八)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应执行:

1、对招标人给定了暂估材料单价的,应当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中;

2、当出现招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

3、投标人自主报价时,还应当考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九)措施项目费应当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对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可以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凡可以精确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十)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1、暂列金额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的费用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各项单价并计算和填写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4、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

(十一)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二)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书必须采用“08计价规范”统一的格式以及我省补充的格式。(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 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十三条按照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组成。

第十四条江西省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设工程按工料单价法计价的依据和标准。

第十五条采用工料单价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当地市场价格信息,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和本企业管理技术能力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以及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均应按照我省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费基数和计费程序全额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八条工料单价法计价文书应当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四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就工程价款的事项在合同书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其他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第二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款的支付、工程价款的调整、索赔与签证、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风险费用的处理、工程结算、质量保修金等涉及到工程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08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当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金额)。

(二)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的前7天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三)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当在预付时间到期后的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此外,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二十四条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照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未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承包人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二)发包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发包人核对工程量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时参加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三)计量结果:

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2、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对工程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发包人核对工程量未通知承包人,则由发包人单方核对的计量结果无效;

4、如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核对工程量的通知未按时参加核对的,则由发包人单方核对计量的结果有效;

5、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发包人工程量核对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工程量核对结果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申辩后,应当在2日内重新核对相关工程量或检查有关记录与图纸的计量,再次确定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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