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委、办、厅、局,各类企业:
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发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将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3%;
二、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三、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四、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五、各类企业应当以工资指导线为重要参考,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考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企业经济效益明显下滑的,可以参考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并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各州、市应根据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依据《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指导各类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