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6〕118号),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以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938元为基数,确定了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13%。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8%。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3%。
各市政府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