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 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 000万元。
问: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有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1)自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 (含 1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23号)规定:从业人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自总局 2014年第 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办税程序,我省享受小微企业的纳税人可直接以申报表填列的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代替备案资料。
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23号)第三条规定:(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 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