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达起征点政策
1.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吉林省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调整为:(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依据:(吉财税[2011]878号)
2.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500元(不含),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吉地税发〔2012〕61号)
(二)营业税政策
3.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税[2014]71号)
4.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税[2013]52号)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5.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5]34号)
6.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依据:(财税[2014]75号)
(四)印花税政策
7.自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税[2014]78号)
(五)新办企业政策
8.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依据:(吉地税发[2013]64号)
(六)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9.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吉政发[2009]4号)
10.自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财税[2014]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