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梳理
1.今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8号)文件,其中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是这样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眨一看,许多人傻眼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了?且慢,把相关文件找出来,看看究竟说了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的原文是: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修改条文的内容是将括号内的增加了小微企业的部分:
(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而该条的最后是对列举企业的再次说明: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因此,它修改之后的含义是: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范围中剔除了!!!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在理解这一条的时候很容易产生误解:“上述特定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习惯性认为是指上面的五种情况,可是,这里偏偏不是,是指“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因此,综合以上三点的结果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范围中剔除,也就是小微企业核定征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规定,自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财税〔2015〕99号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结合以前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质就是征收10%的所得税,政策不变。
三、所得税核定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3.计算方法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8-25 |
娱乐业 | 15-30 |
其他行业 |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