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可以领取多少钱

更新时间:2023-07-18 10:49:58文/高考志愿库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类区及标准。

1、待遇标准:

其中:一类区1620元/月,二类区1530元/月,三类区1440元/月,同时,规定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512元提高到1620元,最低标准从1242元提高到1440元,同比平均增长153元,增幅达11%,其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2、领取年限: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足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足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以上不足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领取18个月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改善民生、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失业保险继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持续援企稳岗及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实施以来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对增强广大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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