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1、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2、失业保险费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费率,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天津失业保险发放标准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80元提高到960元;
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40元提高到920元。
3、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28元提高到576元。
三、天津失业保险停发标准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任一情形。
备注:领取失业保险的过程中华符合以上条件的将停发失业保险金。